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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平安医院”创建活动进一步做好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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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平安医院”创建活动进一步做好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09-05 

国卫发明电〔2014〕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综治办、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综治办、公安局:
   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部署要求,开展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明显的成效,涉医案事件频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医疗秩序总体平稳。但近期湖南、云南等地又发生多起涉医案事件,严重影响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社会反应强烈。为进一步深化“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做好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保持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当前,相继发生的多起社会影响较大的涉医案件表明,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一旦处置不及时有力,将会严重影响正常医疗活动,挫伤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进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充分认识创建“平安医院”工作的重要性,对伤害医务人员、扰乱医疗秩序的案件要高度重视,对医疗卫生行业的特殊性要有足够的认识,统一思想,快速处置,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提到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依法严惩、综合治理,全力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务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各地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专项行动以及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法发〔2014〕5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始终保持对涉医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医闹等涉医违法犯罪案件,要坚持严厉打击,综治组织、公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挂牌督办,一抓到底,依法惩处,坚决打掉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形成有力震慑。
二、果断处置、坚决依法从严查处涉医突发案事件
   各地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打击查处工作力度,对涉医违法犯罪案事件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和5部门《意见》的要求,坚决果断处置,依法从严打击查处。要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建立信息沟通机制,负责现场处置的公安机关负责同志要第一时间将处置情况和可能采取的处理意见通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配合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对医务人员的宣传解释。要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医疗机构进一步完善警医联动机制,有效应对突发涉医案事件。医疗机构要建立预警机制,对各类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准确报警;要加强防范力量建设,做好突发情况的先期处置和控制工作;要加强技防设施建设,为案事件调查取证提供支撑。
三、主动作为,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动作为,一方面要加强医务人员人文教育、医患沟通培训,提高医患沟通效果,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改善服务态度,优化服务流程,推行“一站式”服务,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群众就医感受;另一方面要完善投诉管理,建立完善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程序,认真倾听患者及家属的诉求,及时反馈、妥善处理,做到投诉必管、投诉必复,力争把医疗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要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调解组织有效衔接,并公开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和程序,引导患者依法、理性解决医疗纠纷。
四、有效引导,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各地要推动相关部门集中公布一批暴力伤医案件的审判结果,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对暴力伤医案件,要客观、准确地进行报道,对恶意炒作或散布谣言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医务人员及患者的法制安全教育,大力宣传依法维权的典型案例和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定途径,引导患者和医务人员合理维权,依法表达诉求。
五、狠抓落实,加强专项行动督导检查
   地方综治组织和公安、卫生计生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分工协作工作机制,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各项要求。上级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各地接此通知后,请立即部署落实,并及时报送落实情况。各省级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工作小组要在2014年10月上旬前完成本省(区、市)专项行动的督导检查和总结评估,对照专项行动方案逐条评估工作情况,并将评估报告于2014年10月20日前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
   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工作小组已约谈了湖南省有关部门,近期还将对因工作不到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地方进行约谈,并给予通报批评;年底前将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相关工作开展不力的省(区、市)将在“平安医院”考核工作中依照有关规定实施一票否决。
 
国家卫生计生委 中央综治办 公安部                                                201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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